湖南科技大学分党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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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党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4]9号)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党校在湖南科技大学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和所属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校对分党校的工作进行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分党校主要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毕业生党员离校前的教育培训等,协助做好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及相关培训。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条件成熟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设立分党校,分党校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分党校设校长、副校长,分别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兼任,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明确一名兼职秘书。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六条 分党校每学期应根据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教学计划》制定出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在开班前一周将培训计划报党校备案。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总课时24学时(其中理论教学8学时,自学、讨论、实践活动等16学时)。
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高校入党培训教程》为主要教学内容,辅之以时事政策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正面教育为主的教学方法,辅之以学员自学、小组讨论、撰写学习心得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以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第八条 党课教师的聘请:各分党校党课教师由各分党校按《湖南科技大学党校教师聘任办法》聘请。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对要求参加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择优原则,有计划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党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严格考勤。学习期间,凡旷课一次,或请假二次(含两次)以上的学员,取消其学员资格,不能参加结业考试。
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学员严格遵守党校规章制度,参加培训班座谈讨论、义务劳动、参观学习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学员参加由党校组织的结业考试。结业考试采取网上考试的形式,凡考试舞弊的学员,取消学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不允许再参加党校学习。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争先创优工作。每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按学员人数的10%评选优秀学员,由党校颁发荣誉证书。积极组织参加“先进分党校”和“优秀党校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每期培训班结业考试结束后,各分党校组织学员在网上统一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员鉴定表,并将学员鉴定表存入学员档案。各分党校在培训期间形成的考勤登记表、学员学习心得、小组讨论记录、社会实践活动照片、考试成绩及培训学员名册等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及各学院应积极主动为分党校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应大力支持本单位分党校工作,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